无量子解读道德经:第七十四章 民不畏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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点击次数:729 更新时间:2020年04月17日13:44:06 打印此页 关闭

【原文】

民不畏死,奈何以死惧之?若使民常畏死,而为奇者①,吾得执而杀之,孰敢?常有司杀者杀②。夫代司杀者杀,是谓代大匠斫(zhuò)③。夫代大匠斫者,希有不伤其手矣。

【注释】

①为奇:是指做出邪恶的行为。

②司杀者:指天道而言。

③斫:用斧子砍木头。

【译文】

人民不怕死,为什么还要用死去恐吓他们呢?倘若人民真的惧怕死亡,对于那些为非作歹的人,我们就可以把他们捉来杀掉,那么还有谁敢为非作歹呢?经常有专管杀人的人去执行杀人的任务,代替行戮者去杀人,就如同代替高明的木匠去砍木头,那代替高明的木匠砍木头的人,很少有不砍伤自已手指头的。

【解析】

老子反对用重刑,尤其反对以滥杀的方式来维持统治。生杀的大权是属于天地的,只有能够体察天地之道的“大匠”才可以使用,一一般人滥用“杀”的大权,就会使自己受到惩罚。

“民不畏死,奈何以死惧之?”人民惧于反抗而听任不义与暴政的存在,这种状态是非自然的,这是因为人生来就具有反抗暴政的道德勇气。不管统治者采取怎样的手段来镇压人民,他们的道德勇气总会自然而然地表现出来,而且是斩不尽、杀不绝的。所以,一旦人民不再畏惧死亡,那么国家的严刑峻法也就无法发挥作用了,或者说它不再有威慑力了。如此一来,那些作奸犯科之徒就更加肆无忌惮了,而国家势必更加混乱,统治者也将面临被颠覆的危险。

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,生命都是有意义的,但是在老子所处的那个年代,社会动荡不安,统治者昏庸无道,他们不但对人民施行苛政,而且视人民的生命如草芥,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,不惜伤害人民的性命,人民处在水深火热之中,生命朝不保夕。在人民看来,生是痛苦的,死倒是一种最好的解脱,所以他们也就不惧怕死亡了。对于不惧怕死的人来说,以死相威胁还有什么意义呢?所以,老子才提出了“民不畏死,奈何以死惧之”的质问。“以死惧之”的目的在于使人民惧于反抗。老子在这里说民众不畏惧死亡,实际是在告诫统治者不要用死亡来威吓人民,这其中夹杂了老子的愤懑情绪,这也充分体现了他对人民的仁爱和怜悯。

“若使民常畏死,而为奇者,吾得执而杀之,孰敢?”其中,“民”与“奇”相联系,指的是安分守己的人。“为奇者”指不畏死的邪恶之徒。在本句中,老子紧接上文的“民不畏死”,提出了相反的假设:如果人民畏惧死亡,那么统治者就可以依法惩处作奸犯科之人,以后谁还敢肆意妄为呢?老子一向提倡仁慈,反对战争,更不提倡杀人,但是他在这里主张杀一做百,这看起来有些自相矛盾,实际上老子主张要杀的是胡作非为、作奸犯科的不法之徒,而不是普通的民众。只有惩罚邪恶之徒,才能使国家安定、人民生活幸福。

因此,统治者只有以人民的利益为重,使人民丰衣足食、居有定所,那样人民也就自然会珍惜自己的生命’不会再去冒险和为非作歹了。人民安分守己,天下就会太平,统治者的地位也会稳固下来。圣贤懂得去珍惜生命,从不滥施刑罚,向人民宣传道德法律制度的教化,使其在畏惧死亡的同时明白法律的威严,只有这样才能使天下大治。

“常有司杀者杀。夫代司杀者杀,是谓代大匠斫。夫代大匠斫者,希有不伤其手矣。”就整句话而言,这是老子针对国家秩序混乱的情况而向统治者提出的忠告。在老子看来,为官者应各司其职,不要做任何越俎代庖的行为,否则就会危害国家,还会伤及自己。

王弼《道德经注》

诡异乱群,谓之奇也。为逆,顺者之所恶忿也;不仁者,人之所疾也。故曰“常有司杀”也。

诡诈、特殊、引起社会动乱的人和事,就叫做奇。违逆规律、违逆潮流的,是顺应规律、顺应潮流的人所厌恶的;不仁慈,是人们所嫉恨的。所以常有专门执行死刑的刽子手。

苏辙《老子解》

政烦刑重,民无所措手足,则常不畏死,虽以死惧之无益也。民安于政,常乐生畏死,然后执其诡异乱群者而杀之,孰敢不服哉!

司杀者,天也。方世之治,而有诡异乱群之人,恣行于其间,则天之所弃也。天之所弃而吾杀之,则是天杀之,而非我也。非天之所杀,而吾自杀之,是代司杀者杀也;代大匠斫,则伤其手矣;代司杀者杀,则及其身矣。

政令严苛、刑罚繁重,百姓无法生存,所以不怕死,虽然用死来吓唬他们也收不到效果。百姓处于安定的社会环境中,常常享受生存,畏惧死亡,这样之后将诡诈、特立独行、引起社会动乱的人抓起来杀掉,还有谁会不服从呢?

执掌杀戮的是天。在国家安定的时候,出现诡诈、特立独行、引起社会动乱的人,肆意妄为,天就离弃他们。天所离弃的人,我将他们杀掉,是天杀掉的,而不是我。不是天意要灭亡的人,而我自作主张将其杀掉,是代替有权决定生死的天杀人。代替高明的木匠去砍木头的人,很少有不砍伤自己手的;代替执掌生死的天杀人,杀身之祸就会临到自己头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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